來源:法務網 時間:2023-08-11 05: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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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有:
1.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xié)商或達不成協(xié)議的,可自愿申請企業(yè)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繼續(xù)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二、找法網提醒您,勞動爭議糾紛不一定要到用工當地處理。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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